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具缓掘体的结案时间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审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扰皮核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握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