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是万维网技术的出现。它使多媒体的数字传输成为可能。那么,网页(网站)是否受产权保护?对于网页,它通常由文本、图片、录音、活动图像和其他多媒体元素组成。如果你剽窃他人的网页,很可能构成侵权。因为网页可以被用作“汇编”并受版权保护。只要网页的内容选择或编排是原创的,剽窃就会导致剽窃网页与剽窃网页的相似性。剽窃也可能被指控为不正当竞争。如果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形成同一行业竞争,抄袭导致两家网站混淆,从而误导公众或消费者,则抄袭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们普遍认为,非数字作品向数字形式的转化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只会改变作品的载体方式。网络作品数字使用权应运而生网络上传下载侵权是指侵犯数字权利。据此,我们在将真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电影、音乐等上传到虚拟网络空间时,应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许),将作品数字化并“上传”互联网的,构成侵权。
2001年修订《版权法》这种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上传、下载网络创作的作品相对应,未经权利人许可,以非电子方式发布、分发、传播,极易构成侵权,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因为网络创作受版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下载、发布的作品,将被侵权。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上传还是下载,都要求行为人不得牟利。
数字化权归作者所有是世界各国的原则。报纸、杂志和出版社无权使用或允许他人在数字媒体上使用已发表的个人作品。因此,那些只享有印刷出版专有权的出版商是无法触及电子书出版的。网络媒体指控出版社按“专有权”印刷出版相关作品的案件,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我国有一个例外,就是报纸转载的“强制许可证”: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可以在网上转载,但著作权人声明或者著作权人授权的报刊社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来源。但网站转载、摘抄的作品超出相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视为侵权。
一般正规的图片和视频上面都会有出品人的底面水印
通常很难去发现的,而且大部分是发现不了的吧
我觉得这个时候你就应该在文章最后表明,图片来源于哪里,就可以了。
我觉得最好还是在文末标明清楚的好啊,以免引起一些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