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赵润静 点击次数:258次 时间:2010-3-11
作为一种小额电子支付工具,近几年储值卡在我国迅速发展,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可以说,储值卡在刺激消费、拉动内需、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储值卡发行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非金融机构发行储值卡越来越多地跨行业参与小额支付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担当起货币职能,这不仅对货币政策的制定带来影响,而且,一旦发卡机构因经营不善或倒闭等出现支付风险,极有可能给持卡人带来经济损失,从而给支付体系的安全带来冲击。因此,尽快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规范储值卡的发行与运作,推动储值卡类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迫在眉睫。
一、储值卡应用及存在问题
1.储值卡的应用
储值卡根据使用范围不同,一般分为单用途和多用途储值卡。最初的储值卡主要是单一用途,由发卡机构自身提供商品或服务,如电话卡和校园卡等。单用途储值卡仅限于行业内部使用,不涉及外部资金的清算和往来。
随着技术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多用途储值卡(一般为带芯片的IC卡或者带内置晶片的非接触式智能卡)逐步出现并迅速发展,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蒙古邮政储蓄银行。例如城市公交卡,不仅应用于公交系统,还广泛使用于书店、影院、药店、超市等小额支付领域,有的还实现了周边城市跨地区联合通用。多用途储值卡的使用一般涉及发卡机构、商家和消费者。持卡人预先交付一定资金金额并存入卡内,以卡内金额支付发卡机构或由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一般的交易过程是:持卡人持卡消费时向商家付款,卡内金额转移到商家的销售终端里,商家定期与发卡机构核对账目并将持卡人消费金额由发卡机构转移到商家开设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中,青海邮政储蓄银行。因跨行业使用,多用途储值卡存在第三方资金清算问题。
2.存在的问题
(1)储值卡合法性存在质疑
我国现有法律中,《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但对代币票券却未给出严格的定义。国务院自1998年下发《关于坚决刹住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之风的紧急通知》后,对代币票券曾三令五申进行查禁。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公室、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下发文件明确禁止银行发行代币券。因此,诸如商场之类的非金融机构发行储值购物卡曾引来多方争议,是否属于代币票券尚无定论。近年来,各类储值卡在全国各地区各行业迅速发展并广泛应用,但因合法性存在质疑,其存在及发展面临较为尴尬的局面。
(2)发卡主体众多,金融监管空白
目前,储值卡发卡主体涉及公交、市政、社保、缴费、商品零售等多个部门或行业。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仅规定了对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业务的批准和监管,对非银行机构的发卡和业务监管没有规定。另外,多用途储值卡跨行业多领域支付存在第三方清算问题,而对非银行机构的结算业务也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定。可以说,储值卡发卡机构从发卡、接受持卡人预付资金(具备吸收公共资金性质)到资金的清算都处于金融监管之外。
(3)发行机构资金监管缺位,潜伏信用风险
储值卡的发行以信用为基础,发行机构的经济实力是维护信用的保障。首先,因发行机构自有资金规模远远小于其吸收的社会公众押金和预付资金金额,当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时,难以向持卡人提供服务和商品;其次,因缺乏严格的资金监管,如果发行机构对于相当规模的资金沉淀运行或管理不当,亦将产生商业信用风险,造成支付危机,给持卡人带来经济损失。
(4)缺乏行业化标准,社会资源浪费
储值卡发行机构不同,采用的技术标准往往不同。商家的读卡设备和处理系统要识别和接受来自不同发行机构的储值卡技术标准,设备和系统有可能面临更新或改造,这种运行成本的提高,必将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
(5)支付范围扩大,银行卡市场份额减低
储值卡的产生源于一定的社会需求,对消费者、商家特别是对发卡机构显然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储值卡越来越多地在公交、医疗、餐饮娱乐等小额支付领域拓展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卡市场的原有份额。银行卡作为“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引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在资金管理、监管规则、行业标准和安全性等诸多方面较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储值卡更为成熟和规范,虽然储值卡在功能上明显有别于银行卡,但是如果对储值卡的消费金额和支付范围等要素缺乏限制,对较为成熟的银行卡市场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监管策略
单用途储值卡的使用仅限于行业内部,只涉及发卡机构和持卡人,不涉及外部资金清算和往来,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有限。因此,对单用途储值卡应当从方便管理、提高效率的角度鼓励发展,直接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包括发卡审批、登记备案、定期检查等,可不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从货币管理及制订货币政策的角度需要掌握其规模发行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因此,应由发行机构向储值卡业务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发卡数量,资金规模和应用情况。
多用途储值卡则应在完整的金融监管框架下,实行严格规范的运行和管理。
1.建立法规,明确监管
完善及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代币票券”作清晰的界定,并明确规定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范围。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担当货币政策制定、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又是支付系统运行的监督及管理者,因此,应当明确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机构发行储值卡的监督管理职能。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由中央银行实行对储值卡及其发行机构的监管。
2.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1)建立严格的发行准入制度。应对发行机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求发行主体内部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具备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措施。
(2)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发行机构用于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最低资金比例,要求发卡机构向监管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资金安全性的基本保障;二是严格限制发行机构对吸收的押金和预收款资金即沉淀资金的使用,严格规定流动性资金比例和资金经营范围,防止资金运行不当和经营风险等带来的支付危机。
(3)限定卡内金额。严格限定卡内最大金额、消费最大金额、使用范围等要素,江苏兴业银行,使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储值卡在功能上既有别于银行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又能发挥其交易快捷、费用低、在银行卡覆盖不到的消费网点更易普及的特点,在小额支付领域发挥优势,与银行卡互为补充,共同发展。
(4)建立严格的日常监管制度。发行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发卡数量、资金规模、沉淀资金使用情况、年交易量、信息披露情况等信息,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3.制订统一标准
逐步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使多用途储值卡的设计具有充足的防伪技术,并因采用共同标准实现不同发行机构发行的多用途储值卡在读卡设备和服务终端上的通用,一方面降低运行成本,减少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使跨地区的联合通用更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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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购入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是否缴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2、如果缴税,一般缴纳营业税。
3、缴税的会计分录: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缴营业税。
4、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对于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商品买卖,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要交企业法人所得税
投资是不一定会有收益的,也有可能会亏钱,但是无论是赚还是亏都要如实做帐,做帐时把该项录入主营业务外收入。
购买时:借:交易性金融产品A
贷:银行存款
卖出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产品A
要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