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会计明知是挪用还给予帮助的话,属于共同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企业法人挪用公款?是单位挪用的话,挪用对象是特定款物的,如救灾、抢险、抗洪等物资的,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按照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只能由单位工作人员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只有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的会计在单位资金的流动中肯定是知情的,即使是在单位领导的要求下做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这种情况下属于从犯,如果能积极主动的承担错误,挽回损失,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不是自问自答的吧...
1.企业法人挪用公款
企业法人是不存在挪用公款的说法的,因为法人用自己的钱款本来就是合法的。如果你想问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私自挪用企业的款项,那么就肯定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2.会计是否也同样负法律责任
如果会计经手,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得承担民事责任,在故意的范围内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会计没经手的情况,一般是没有责任的
事实上一般情况下不会经过会计,因为企业会计大多是注会,私自挪用钱款一般是和出纳联手完成的,和会计关系不大
有问题可以继续补充,真心希望不是自问自答的。祝好!
是啊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因此,企业法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于企业法人挪用公款,会计不制止,并放任或者帮助挪用公款的,按同案共犯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