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售后回租融资的成本

2025-03-31 13: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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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再区分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但上述政策是有条件的,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从会计账务处理上再次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此外,融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亦体现其租赁业务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