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到达南京后三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不满十六周岁的可持本人其他身份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办理机构: 暂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