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医保关系不可以转移,在外地居住的,可以在本地备案,外地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异地急诊和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
异地居住是指参保人员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等,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
异地工作是指参保人员受单位指派,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异地急诊是指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
异地转诊是指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受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
第三条 参保人员赴异地居住(工作)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其中,回原籍居住人员,需提交户籍证明;投靠亲属居住人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明。
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就医管理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在居住(工作)地选择1-3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选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
第五条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居住(工作)地或定点医院确需变更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注销后在原居住(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