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权利追究乙方责任,你们是合伙关系,且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内,乙方退出并不能解除合伙期间与债权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你和乙方达成的证明,经过债权方同意。
既然甲方已经承担起了债务,那就没有权利追究乙方了。
个人认为属于民事纠纷,未涉嫌刑事诈骗罪。
甲未按约定出资,却要求按约定方式来结算,要求太过牵强,如要按约定方式结算也应当按约定补全出资。
因同一个项目签订了两份不同的合同,以实际履行的那份为准,如你所述,本人更倾向于你们履行的是第二份合同,基于这种情况,你和乙可以要求甲补全投资,退还你们多出的那部分或你们三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出资额和所占比例等问题进行重新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