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所以在2011.1.1之前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最多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1.1前因当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