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商业和自来水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力部门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85考核调整电费;对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用户和趸售用户,按功率因数标准0.80考核调整电费。
(1)功率因数0.90标准值适用于:
1)160 kV?A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包括社队工业客户)。
2)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客户。
3)3200 kV?A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特别注意点:160 kV?A高压供电工业客户的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5,而不是0.90。
(2)功率因数0.85标准值适用于:
1)100 kV?A(kW)及以上的其他工业客户(包括社队工业客户)。
2)100 kV?A(kW)及以上的非工业客户。
3)100 kV?A(kW)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
1)100 kV?A(kW)及以上的农业户和趸售客户,但大工业客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客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