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中阿拉伯数字的使用
自从50年代我国书刊改用横排之后,阿拉伯数字的使用才逐渐推广开来。不过,也有用汉字表示数字的,数字使用十分混乱。1956年,国务院草拟了一个《关于在公文、电报和机关刊物中采用阿拉伯数码的试行办法》,并于10月23日,发出了《关于国家机关的公文、电报和机关刊物横排横写以后采用阿拉伯数码的通知》。同年,有关新闻部门也发出了《报纸横排数字用法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人民日报》等报纸从1957年开始逐步使用阿拉伯数字。1980年,《人民日报》制定了《关于数目字改排阿拉伯数字的规定》,“决定从1980年7月1日起,先将年、月、日、百分比、数目字、科技术语和机器型号的数目字改用阿拉伯数字。”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拟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草拟公文时,“公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1982年国家标准总局批准于1982年1月1日实施的《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号标准的一般规定》中明确指出:“标准中的数值一般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带计量单位的数字,“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上述关于阿拉伯数字使用的各种规定都只是局限于机关工作、报纸和标准化的部门,但是,从全国出版物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的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还没有统一的体例,情况比较混乱。为了纠正在出版物中数字使用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普及阿拉伯数字数字的在出版物中的使用,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中宣部出版局等7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提倡“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还分别规定了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和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主要情况,并具体规定:“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和可能灵活处理”,“提倡横排,确需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这个规定正在普遍试用中。
数字的规范用法
在出版物上出现的各种数字,其用法要符合国家标准GB/T15835-1995。
1.除了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等用汉字表示外,凡是可以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或者为避免歧解,可以灵活变通,但全书体例应相对统一。
2.年份不应简写,如1997年不应简写为"97年"或"九七年"。书稿中应避免出现今年""明年"等字样。
3.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多位整数和小数,分节时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1/4个汉字的位置。
4.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转行。
5.用阿拉伯数字写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
6.表示数值范围时,数值后面可接写"之间",不宜接写"左右"或"以上",如20~50m之间,不可写成20~50m左右或20~50m以上。
7.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要注意下列用词的概念。
1)增加为(或增加到)过去的2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2;
2)增加(或增加了)2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3;
3)超额60%,即定额为100,现在为160;
4)降低到6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60;
5)降低(或降低了)60%,即原来为100,现在为40;
6)为原数的1/5,即原数为5,现在为1,或原数为1,现在为0.20。
应特别注意在表达数字减小时,不宜用倍数,而应采用分数,因为用倍数表示容易引起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