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办事流程: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清算-结清税费、缴销票证-注销完毕。
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被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国地税联合办证已办理国税登记注销的不需提供)
4. 发票缴销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
5. 已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和缴费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不欠社会保险费证明。(注销前办理社保注销,未办社保户请附未办社保说明盖公章)
6. 国税注销资料主要为:《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通知)、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表、纳税(增值税)稽核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国税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7. 清算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8. 本月的申报信息
9.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近三年和本年的企业所得税(在网上下载表格到大厅申报))
10. 地方各税费核查表(近三年)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a.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b.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c.清算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d.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明细表。
1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注销并不意味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灭失。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企业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如果未履行清算义务或采取欺诈的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清算企业的股东及相关清算义务人承担税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并依法在迁达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保留,不必重新认定。同时,对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三、不需要清算所得税的两种特殊情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