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将全部的住房公积金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吗?

2024-11-19 20:16:4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小胡是某教育局新入职的一名工作人员,小胡的大学同学很是羡慕小胡的工作,没有那么大的工作压力,单位还提供五险一金。然而在小胡拿到教育局发放的工资时,发现并不像当初教育局承诺的那样。小胡到出纳室查了个人工资明细,才发现单位将全部的住房公积金都从小胡的工资里扣除。那么上述案例中,教育局的做法合理吗?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并且规定职工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除。但是对于单位应当缴纳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而不应当从个人工资中一并扣除。上述案例中,教育局的做法很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违背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设立初衷。对于教育局的上述行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逃脱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