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但可以免于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程序。因此如果A、B都由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在A、B的合并可以不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程序,否则必须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程序。相关规定详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第9.16条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第9.17条
感谢回复!但是,由于题目所涉的是参股公司,因此,我对您的回复仍然有疑问:1、参股子公司VS控股子公司
我理解,控股子公司所涉事项,通常是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的。但是,参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待遇是不同的。具体可参见深交所上市规则7.8条、上交所7.7条。
基于以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根据规则视同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除非豁免,则视为关联交易进行决策和披露,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参股公司如也按照上述要求,我没有找到依据。2、从实践来看,搜索近年上市公司对参股公司事项披露,并没有在参股公司进行事项决策时就以上市公司口径进行披露的。
从上市公司角度,其仅需在参股公司股东会投票(如事项属于参股公司股东会权限),该等在参股公司投票的行为无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从参股公司角度,其做决策过程上市公司无法起到决定性作用,其也没有义务通知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披露。3、我理解,从谨慎角度,应当是在参股公司作出决策时,作为上市公司特殊事项作出提示性公告。不知各位大侠对以上观点看法如何?欢迎拍砖!
吸收合并公告登报一般只需要刊登一天就可以。
吸收合并是企业合并的一种形式,即企业兼并,一个企业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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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公告,是指2个企业或2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家公司。经过合并,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例如,原作为独立法人企业的A公司和B公司合并,A公司吸收了B公司,B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成为A公司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上讲,A公司+B公司=A公司。统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