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乙方和中间商签订协议,协议对乙方有

2025-04-03 22: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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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为甲方向 (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甲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甲方的情况、资料完整无误的介绍给第三方(投资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2、乙方协助甲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 由乙方居间介绍的第三方与甲方签订任何投资、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 《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甲方实际从第三方获得投资金额的。 2、 虽未签订投融资合同,但甲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融资的。 3、 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投资协议的。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甲方按照甲方实际从第三人获得投资总金额的6%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对此,甲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此居间费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甲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并且第三方向甲方的第一笔投资金额达到投资总金额6%的,甲方应在约定时限内足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若甲方所获的投资金额为第三方分笔投入,且第一笔投资金额未能达到投资总金额6%的,由甲乙双方另作协议约定支付方式。 3、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时间:甲方在从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第三方实际获得融资金额后的三天内,必须向乙方足额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在收到服务费后,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收条或收据。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甲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乙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投融资合同。 4、 委托期内甲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 甲方将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获得投融资金额后未在约定期间内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应付全额居间服务费,并按照所获得投融资金额0.5%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需在委托期内向第三方真实完整地介绍甲方的各类情况,若因乙方过失而造成委托期内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 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