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办理公证,拆迁主管部门代管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理公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的拆迁,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