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求解

2024-11-18 05: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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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在本案例中,明显的是女儿张丙没有继承人,应该是最先死亡的,至于父亲张乙和母亲王某系辈分相同,故同时死亡。
2、《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已死,女儿张丙比她先死,丈夫张乙与她同时死亡,即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丁某当然有权继承。
3、张乙与王某系夫妻,2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各自10万。张乙的10万元由他的父母继承,王某的10万由她的弟弟丁某继承。

回答2:

《继承法意见》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第一题应该是父母先死,然后是女儿(儿子)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是 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在没有第一顺序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人才有资格继承
所以,第二题丁某没有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
第三题 张乙夫妇的遗产应由其父母继承即张甲 理由同上

回答3:

太乱了,讲清楚点才能让人为你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