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 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的手续及办理方法:
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领取填写《个体数据采集表》,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