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另一方剥夺了探视权,这协议显然违背法律。请问可不可以申请

2024-11-17 14: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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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但在领完离婚证后两个月内,我数次去看望儿子都遭到女方的拒绝和阻碍。女方的理由是当初我们在离婚协议中并未约定我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所以没必要让我探望儿子。请问,我国关于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方面有什么规定?我可以就探望权起诉吗? 答: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您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子女,并有权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不能因为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探望权就剥夺您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探望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可以和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