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关于交警调解赔偿争议的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1、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达成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受送达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调解,并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的,自受送达之日起算:
4、当事人未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协议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自协议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当事人未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自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自达不成协议之日起计算;
6、当事人未申请交警队调解的下列情况:
受害人未至伤残的,自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受害人伤残的,自伤残评定结果确定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确定之日起算;
7、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8、其他情况的,从接到事故处理机关送达的事故认定书或者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之日起计算。
这个没有法律规定。达成调解双方签字,交警队也可以当场盖章。我想可能是因为交警方面的章或领导不在,所以要你等 几天吧。
没有时间限制。调解是双方行为,交警的调解书也是你们自己的意思,交警没有送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