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提供通勤车,是对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二,上车后,因未提供劳动,故不可计算为上班时间.
三,但因车辆晚点进入工作地点,不属于劳动者所为,故不可计算劳动者迟到.
综上所述,乖坐通勤车与自至到工作地点是双向选择,不能"恩将仇报",免费或收不定期的费用使用通勤车,解决劳动者的交通困惑,是自愿原则,是"恩",想计算劳动时间,是"仇报",这种做法违反"公秩良俗"和"公平原则".
上下班途中无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不算工作时间。
如果公司有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员工必须乘坐公司提供的免费交通车上下班上下班,那就要算做工作时间了。关于这点,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是按照员工是否因为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认定的。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