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的元朝赋税很高的,特别是对南宋的人民,而且它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问题,它不是由国家收的,而是承包给一些大商人,国家从商人手里收一定的钱,然后给商人收税权,商人肯定要收重税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元朝那么短时间灭亡,这和它的税收政策有很大关系
不是,元朝战争多存在时间,赋税极高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的出现。
没有,因为元朝并没有修长城的必要,所以并不需要那么多人徭役。同时由于蒙古人、色目人以游牧为主,因此对农业赋税较汉人统治时期为低。
不过当然这绝非元朝统治者善意之举,而是因为落后之举。汉人统治时期如明朝、秦朝等均是以农养兵,所以农业赋税就高。
以秦朝为例,秦以农养兵,所以农业赋税就高,加上秦又要统一六国以及构筑长城等抵御匈奴的防御工事,开支极为庞大,所以赋税就特别高。这也是秦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元朝同样对外征战,但因为并非采取以农养兵的政策,所以农业赋税低。比秦朝(15年国祚)多熬了七十多年(89年国祚)。
元代赋税制度
地税和丁税
元代的地税和丁税,在太宗时期规定每户科粟二石,后以军食不足,增为四石。继定利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亦称驱口)五升,新户丁、驱各半,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春土地之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元史·食货志》记载:“地税,上田每亩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每亩五升”。《元史·耶律楚材传》记载:“至元十七年(1280)规定,全科户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半科户每丁粟一石。”
秋税和夏税
元初江南只收秋税,至元十九年(1282)二月,令江南税粮依宋贞例,输米三分之一,其余折输绵、绢杂物。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江南征收夏税。秋税只令输粮,夏税则折收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均视粮数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或输二贯,或输一贯500文。
科差法
太宗八年(1236)始行“科差法”。其名曰丝料、包银。“丝料”,是每户出丝一斤,以供国用。五户出丝一斤,以供诸王功臣沐浴之资。各验其户籍上下等级而征收。“包银”,仅民科纳六两,半输银两,半折输颜色丝绢。以银纳税,从此开始。
经理法
《元史·食货志》中说:“经界废而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有元谓之经理者,在宋曰经界,在金曰通检推排。
《元史·食货志》中载有章闾对经理法的评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折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欺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
元代统治者,为了“税入无隐,差役亦均”的目的,采行“经理法”,但是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延祐二年(1315),仁宗遂下诏废止经理法。
以上 为具体史料可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