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丁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因为甲的主观上是给戊讨债,而不是为了索取钱财绑架他人。 丙也是构成非法拘禁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乙,15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乙 在该案中实际充当的是非法拘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其只有15岁,不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戊,应当定绑架罪。
属于绑架罪的共犯。丙属于中止犯罪,可以免责。乙15岁属未成年,目前法律尚不能定为有罪!
甲乙丙丁全部构成了犯罪,绑架罪,丙在犯罪时终止了肯定从轻,不够岁数的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