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你的描述是:以借钱为名,向多人借得钱财,数额巨大,且拒不归还;
“以借款为名”,说明借款时的用途或者陈述的用途完全是子虚乌有;
“向多人借款”,说明敛财的特征较为明显;
“数额巨大”,意味着侵占的意向明显;
“拒不归还”,说明主管故意和恶意极为显著。
因此,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我个人倾向于借款人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和恶意,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诈骗行为。
建议你收集所有的证据,如果能够联合其他借款人,可以考虑提起联合诉讼。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因为他是借钱,只有被借方同意才能借得到,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仍然属于经济纠纷,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这样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