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依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九条规定:流动性调节系数为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低于60%)时,该系数为1.2;
流动性正常(贷款使用率高于60%、低于85%)时,该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贷款使用率高于85%、低于90%)时,该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高于90%)时,该系数为0.6。管理中心应按月将贷款使用率向社会公布。
当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情况发生变化,且贷款使用率连续3个月保持在同一区间时,管理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次月起执行相应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套用的流动性调节系数,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的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在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的转移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要求规定:
1、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应控制在50%以内。
2、公积金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两个(含)以上借款申请人按其中贷款期限长的确定。
3、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委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厦门公积金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和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12×35%×贷款年限)+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首次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
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为1,高于95%、 低于100%时为0.8,高于100%时为0.6。
单职工最高可贷款50万,双职工最高可贷款100万。
厦门招商银行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近期缴存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含预缴或补缴的金额)×2×80倍。
购买首套住房,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40万元;双职工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80万元。
购买第二套住房,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30万元;双职工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
1、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8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
2、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60%。
3、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参照个人商业性房贷认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