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残疾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刘某之间是合同关系,属于甲方和乙方。刘某在上班途中被公共汽车撞死,此案中,公共汽车公司属于丙方,也就是可以认定为第三者。
依据上面保险法之规定,本人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在勘察核实刘某因车祸致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就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无论赔偿先于丙方或者后于丙方,都必须支付赔偿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此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无法以人的生命价值作为客观依据。由于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除了医疗费用及个别特别约定适用补偿外】,特别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更不适用补偿原则。因此,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
本案中,保险公司核实认定属于保险事故,应当支付保险金。在赔偿程序上把以死亡给付原则套用在医疗补偿原则作为赔偿条件核定赔偿金额是不对的,是没道理的
没有道理。
根据保险法代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得以第三方责任为由拒付保险赔偿,但可以要求投保人履行帮助保险人追偿第三方责任人。
保险公司以公共汽车已赔付金额抵扣保险金,实际上违背了保险法,可以直接起诉该公司,或者拨打保监会举报投诉热线12378反馈投诉。
应该赔偿,因为人是没有价格的,不能因为别人赔过18000元就咋咋的,要是别人赔20000元,你就不用管了。那还买个屁保险。
不是已经起诉了吗,保险公司不赔应该拿出法律依据,应该会提出代位求偿,但你保的是人身意外保险,好象不适用代位求偿,建议找个好律师。
可以要去赔偿,肇事者那部分属于民事赔偿,你可以追偿保险公司的商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