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教育费附加总的原则是: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的照顾。另外,还有以下3个方面: ①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增值税的,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②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主要的减免规定有: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