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的相关内容,得出: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人民警察做出盘查行为的执法程序为:
(1)人民警察做出盘查行为之前,应表明执法身份,如未着制式服装应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并告知警察姓名以及所属机关。盘查过程中应该使用执法文明用语。
(2)盘查行为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实施。
(3)告知被盘查人对其采取盘查措施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被盘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听取被盘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5)根据盘查程序制作《现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通知书》、《继续盘问登记表》、《暂存物品清单》,由被盘查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盘查人拒绝的在笔录中应予以注明。
(6)对被盘查人采取24小时以上的继续盘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被盘查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百度百科 警察盘查救济制度研究-人民网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中的相关内容,得出: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扩展资料:
指在检察官或律师针对己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引出证词後,由他进行的证词挑战过程,一般译为“反对询问”,但在台湾的“刑事诉讼法”中则称为“诘问”。
从公安执法上看,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
“留置”出现于《警察法》中,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翻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并未发现留置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则有对留置的规定。
参考资料:警察法-百度百科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答: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