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债务人欺骗提供担保的,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担保。在提供担保时,债权人知道该欺骗情形的,担保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担保无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是起诉不了担保人的。通常情况下担保人是共同对被担保人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担保人之间是不能起诉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担保人被债务人欺骗提供担保的,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担保。 2、担保人被债务人欺骗提供担保,在提供担保时,债权人知道该欺骗情形的,担保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担保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规定处理。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原因在于,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担保人被债务人欺骗提供担保的,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担保。
2、担保人被债务人欺骗提供担保,在提供担保时,债权人知道该欺骗情形的,担保人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担保无效,不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可以的
不可以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