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做笔录对在场民警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录音录像的要求也不是针对所有案件,对于笔录,是陈述人的言辞证据,应该由陈述人对笔录内容进行核实后签名。如果陈述人不签名的,应该会进行注明。同时,民警在履行侦查活动时,除了对问话活供述活辩解做笔录外,还会履行勘验、检查等活动,这些执法行为会有特殊要求。
法律分析
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内容和程序都是有详细规定的,这是公安机关行使权力的基础。因此公民有义务尊重并监督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的公权力行使职能。对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而言,法律是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不能轻信一方或几方提供的口供。同时公安机关是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公安机关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中就包括证人证言,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有罪。鉴于笔录只是单方提供的言辞证据的一种,一般来说,仅仅有言辞证据是不能定罪的。一些冤假错案也是在当时的环境下太注重言辞证据而导致,因此随着法律不断的完善和相关技术水平的提高,对笔录一类的证据就会有不一样的要求。具体的法律规定比如,侦查时,制作的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容许补正或更正,并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按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的要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第二百零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七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派出所做笔录至少要有两名民警进行,一般治安案件不会同步录音录像,当事人是文盲不会写字或有残疾无法写字可由民警代签,当事人按手印确认。具体法律依据为警察法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