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问题

2024-11-19 11: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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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用挂号信寄到单位,同时保存你快递被退的单据。

回答3:

直接向劳动监察报名举报投诉公司。

回答4:

哪家单位呀,这么精明。
你可以直接去仲裁。这种情况你可以不用通知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