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如果构成伤残,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标准】
误工费:a.受害人如果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c.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d.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a.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b.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c.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d.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于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予以赔偿,):
a.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一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
b.关于正式票据: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包括正式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出租车发票以及过路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