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享有相应的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 《物权法》还规定平等地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这要求我们在修订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时,要充分保障小矿投资者和矿业权申请人平等的法律权利,各类矿业主体之间的竞争条件、准入要求、矿业权取得方式等应平等对待,对依法取得的合法矿业权应给予平等的法律地位,并给予相应平等的法律保护。
建议将现行 《矿产资源法》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改为 “小矿开采”,第三十五条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 “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改为 “国家对小矿实行合理规划、协调发展、依法办矿、科学开采、扶持引导、加强监管”的方针。其他条款亦应做相应的修改调整。进一步明确小矿开采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小矿办矿的原则和方针、可以开采的范围、办矿的审批手续、办矿形式、开矿标准和条件、矿山设计要求 (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采矿方法、选矿工艺、保护措施等)、开采利用方案要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进一步明确小矿开采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小矿办矿的原则和方针、可以开采的范围、办矿的审批手续、办矿形式、开矿标准和条件、矿山设计要求 (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采矿方法、选矿工艺、保护措施等)、开采利用方案要求、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开办小矿,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里提出以下建议:①符合国家规定的办矿资质条件,具备银行资信证明,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②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应的产业政策要求;③符合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特别是符合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开采矿种和矿区的要求;④符合规模生产的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相适应;⑤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者开采利用方案中对生产建设的要求;⑥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土地复垦的要求;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小矿归属于地方。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矿种、矿床特点以及开发利用现状、市场供求关系等,综合考虑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进一步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对新建矿山与生产矿山要区别对待,前者要提高准入门槛,后者可分阶段确定最低开采规模,逐步提高指标,为矿山逐步整改、联合提供开采规模指标并落实到每个矿山。为了严格保护环境,各地对已有小矿和新办小矿按不同矿种和地区分别提出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要求和指标,对后者从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