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抵押合同没有对抵押权期限有约定,则主债权展期,抵押继续也展期;如果抵押合同对抵押权有期限约定,从其约定,债权变更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即主债权展期,抵押权不展期。
知道管理员让我再完善一下答案,说回答得太简单,不够详细。我想说,问题已经回答完了。因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所以没法引用法律。
那么我做出这个回答是依据是什么呢?是法律体系。
第一、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抵押期限的约定,该约定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无其他导致该条款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那么,无论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如果变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都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即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变动。如果主之前展期,过了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那么抵押权就不再有效;
第二、关于抵押权期限的问题,物权法和担保法及二者的司法解释,都未做规定。原则上,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抵押是一种附加权,是附着在主债权上的,因此,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置期限并不推荐。也就是说,物权法对抵押权的抵押期限是没有规定的。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只有一个规定《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时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只是规定了,主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抵押权还在抵押期限内怎么处理的问题。
就回答这么多吧,能过就过。因为没有直接的法律可以应用,从法理学上讲法律,真是费神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但对于抵押并没有类似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展期会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即使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仍有效存续。签三方并重新登记的做法是为了稳妥起见,对抵押权人来说更为安全。但这样的话意味要先解除原来抵押后,再办一次抵押,也有风险。因此,建议事先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延长债务期间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上法律咨询吧 要么具有实际问与 法律者的 http://tieba.baidu.com/p/4330666491
抵押权的存续期限与主债权存续期限相一致。也就是说;主债权展期,原抵押继续有效。
主债权展期,展期就是指债权延期给付。如;贷款到期,延期三个月还款。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