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不同,构成盗窃罪立案起点也存在差异,不完全相同。依据法律法规,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至3000。构成盗窃罪不止和盗窃数额有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未达到规定数额,也可能涉嫌盗窃罪。
在我们目前刑事立法例中,窃取的本意应该是秘密地取走财物,但在德,日等国并不这样严格解释,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取走财物,就认为是盗窃,因为德,日等国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故将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也解释为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处罚范围,故有所谓的“公开盗窃”之说。而在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抢夺罪的前提下,就有区分秘密窃取与公然夺取的必要了。应当说,秘密窃取与公然夺取是两种不同的侵犯财产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明显的差异。上述案例中,甲取走财物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是公然取走财物;如果将盗窃限定为秘密窃取,那么在对甲的处罚上必然存在空隙,即既不符合盗窃罪,也难以认定抢夺罪,同时也不符合其他罪的构成,这就造成了不公正现象。甲的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看,由于其不存在任何暴力因素,对其认定为抢夺罪显然处罚过重,而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理。
既然如此,刑法理论就必须面对现实,承认公开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客观行为的理解因淡化“秘密窃取”的秘密性,而强调其用平和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