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企业代扣代缴~
分红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我国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源泉扣缴,所以发放单位应该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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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条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规定:“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四章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双向申报制度,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从双向申报制度的立法本意可知,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未排除支付人的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时,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要求个人对股息红利所得自行申报,从而排除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公司作为红利支付人,如果在支付红利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是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有无额度限制来划分的。
合伙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普通意义上的合伙企业是一种人合性质的组织,每一个合伙人都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与之相对的是公司。公司同样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但是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特殊就特殊在它虽然是合伙,但合伙人中的一些或全部,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就称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就称为普通合伙人。
举个例子吧,甲乙丙三人每人出资10万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甲是普通合伙人,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后来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债务到期该三人应负责偿还,原本按比例每人应负担20万元债务。但因乙丙对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则二人均只需在其出资范围内负担债务,也就是只偿还10万元即可,其余债务40万均由甲负担。
不知道这样的解释是否能让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