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根据这一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以下内容:(1)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债权人合法有 效的身份证明;(2)债权的数额及其法律依据;(3)该债权有无财产担保;(4)债权人的开户银行账户;(5)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附相关说明。 债权人申报债权除应当申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包括:债权成立的证据、债权数额的证据、 债权清偿期限的证据、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其他 债权折算为破产债权的证据、债权抵销的证据等。
破产债权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需申报的债权: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