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违法应不予采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