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手机)发送淫秽短信。超过200件就可以按照刑法363条第1款定罪量刑,不以牟利为目的,发送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两倍以上的,按照刑法364条第1款定罪量刑。
参考法规:
刑法363条第1款: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论:刑法中规定,这样的情况是负法律责任的。
建议:这类案件,侦破难度极大,获取到发送人的信息,需要通讯公司的支持,而这个费用,会使通讯公司获得利润,这个费用解决不了。
对于一个发送黄色短信刚好达到法定数量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只须证明其中一条短信是别人(哪怕是其配偶)借用其手机发出的,法庭就只能做出无罪判决,也许证人出具了伪证,可控方没有任何办法去排除这些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