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农田盖房是危害国家法律的,轻则行政处罚拆房罚款,重则会追究建房人的刑事责任,要建房走正规程序去村里批的宅基地建房。
我国对基本农田有保护制度,是严厉禁止个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基本农田保护法》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等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做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要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不了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须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土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九江新闻网讯(曹海民 张铭)日前,都昌县召开半年度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会,会议由副县长胡雄民主持,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农房办、24个乡镇主分管领导等人员参加。并对靠后的三个乡镇1-6月份农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全乡累计1亩以上的8个乡镇主管领导进行约谈。
胡雄民传达了县委书记肖立新、县长钟有林对存在问题乡镇作的重要批示,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强化思想意识。各乡镇要切实把握好法规意识,夯实主体责任意识,明确自身定位意识;二是要强化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标语、宣传车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开展各个层面的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规范农民建房工作氛围;三是要强化日常管控。
农民建房管理要从源头管控,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四是要强化整改落地。严厉打击占用基本农田、超高超大等违法违规建设,尽快整改到位。在建的要全面管控到位,杜绝一切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五是要强化规范管理。各乡镇要严格落实规范审批,“先批后建”的原则,完善台账、清单管理机制。
县国土局长张巍通报了1-6月份农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全乡累计1亩以上情况,要求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乡镇,限期整改到位,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行为发生。县规划局长、农房办主任吴园福通报了半年度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县农房办于6月30至7月3日成立6个小组,采取先暗访再实地核查的形式对24个乡镇进行督察,发现部分乡镇存在占用基本农田建设、超高超大建筑、农民建房管理混乱无序等情况。
并指出了排名靠后的乡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不足:一是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重视力度不足;二是规划宣传不到位,规范建房意识薄弱;三是台账清单不够完善,审批程序不规范;四是主干沿线建房管控力度不够。
会议指出,都昌县农民建房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形势尤其严峻,各乡镇要切实转变观念,履行主体责任,真正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同时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抓住典型,积极创新管理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农民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真正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常态化来抓。乡镇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硬碰硬,坚定信心,再下决心,真正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九江新闻网-都昌县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说“不”
我合同承包了几十亩荒地,现在已经包十年了,我盖了养殖场,办了合作社,最近给我下了通知,微信定位了,说我占了十二平米基本农田,我也拿出了承包的合同,但是说了也不行,叫我自己拆出,我该怎么办?
你家的被拆了么
国家工作人员在基本农田违规建房,处罚?
怎解别人的房子在田中间都没有拆我的在路边被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