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镇东关村部分婚嫁女因土地被没收,1983年承包给我们的土地到2013年才到三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和(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裂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办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前款。现根据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里的规定,1983年承包给我们的土地到2013年才到三十年,在这个时间里我们应当是合法、合理、合情经营我们的承包地。但是,我们的土地却在1997年就被东关村没收了。在这个时间里我们应当是合法、合理、合情经营我们的承包地。但是,我们的土地却在1997年就被东关村没收了。无任何补偿以及各种说法。请问有无其它国家相关规定,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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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2009-05-19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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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工作人员:1.1:东关村是没有权力没收或回收土地,撤销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的;最低一级作出此行政行为的,应该是经东关村上报给县政府或县国土局,由土地主管机关批准后,回收土地的;如果未经上报批准,东关村此行为是无效的;你们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1.2:村委会是最低一级的土地管理“政府”,因为我国是土地公有制,而集体土地产权不明确,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回收土地是具有强制性的,所以村民应首先维护好自已的权益(因为公民个人是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的)。被国家征用是有补偿款,且征用前一定有“两公告一登记”; 回收是没有补偿款的,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有关闲置土地的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抛荒的,经主管机关审批,可以回收该土地,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2:你们签定的承包合同上的期限是否确为三十年!有无违约责任!3: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转为非农业户口,如果是,无论承包方是否同意,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