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
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
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
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
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处罚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
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
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
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
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