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称为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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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要求:
1、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3、养老育幼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当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须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父母的义务,有赡养、扶养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 遗弃罪 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一条是遗弃罪的规定,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人对被害人有抚养义务是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已明确条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二、构成遗弃罪,行为人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所谓履行义务的能力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在能够满足本人及家人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经济能力,这需要审判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及行为人能力(包括体力、脑力状况)加以综合分析认定。
三、构成遗弃罪,行为人确须履行义务
遗弃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被遗弃者是家庭中的下列成员1.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因而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虽有生活来源(如退休金等),但因年老、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3.因年幼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4.因残疾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上述人员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若没有其他人的帮助和抚养就无法生活下去。
四、构成遗弃罪,行为人的行为还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即发条中的“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遗弃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表现在遗弃动机卑劣,手段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如因遗弃致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在遗弃过程中又对被害人施以打骂,虐待;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由于遗弃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自杀等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保证家庭的安定,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性质恶劣的遗弃行为使受害者身心遭受莫大的痛苦,造成家庭动荡,继而引发社会问题,给社会增加额外的负担,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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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
而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郑重国与孙强强于197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玲。后两人感情不和,于1986年协议离婚。小玲由郑重国抚养,孙强强每月负担抚养费40元。1995年8月,小玲被某大学中文系录取,共需学费8000元。郑重国以物价上涨,原定40元不足以维持生活和女儿的学费不能独立承担为理由,要求孙强强予以分担。孙强强称女儿已经成年,自己也已重新组织家庭,不应无限期地要求自己分担费用,因此拒绝郑重国的要求。郑重国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抚育费由原来的每月40元增加到每月100元;(2)孙强强承担女儿大学学费的一半4000元;(3)孙强强给付女儿抚育费,至女儿完成学业,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问题:抚育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已经协商好的抚育费能变吗?子女成年后,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吗?
答:首先,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与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认。
其次,关于抚育费的变更问题。子女的抚育费在一定条件允许合理变更,因为这种给付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同于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加明确地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这个案例中,原定每月40元的抚育费,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显然不能维持当地的生活水平,小玲又因上大学需要8000元费用,所以每月抚育费增加到100元,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孙强强称,小玲已年满18周岁,已是成年人了,那么父母仍负有抚养义务吗?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抚育费一般付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遇有特殊情况,仍可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在本案中,被抚育人小玲虽已满18周岁,属成年人,但尚未独立生活,又在校就读,其父孙强强又有给付能力,所以孙强强仍应负担其女的抚育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是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需要或给予一定的帮助。当然,父母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法律并不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