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法作为任意法和强行法相结合的法律,有部分内容法律赋予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股东在相关问题上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殊约定。但如果公司法并未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来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作出特殊约定。那么公司股东就不能对相关事项做出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约定。
其次,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该条款中并没有允许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提起临时提案的股份数做出特殊约定的但书条款。所以,本条款所规定的提起临时提案的股份数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故回到你所关注的问题上来,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份数要求和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不一致,应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