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理解:所谓代扣代缴,是指把支付房租时代扣代缴房产税,与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是一样的。 这时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加上代扣代缴的房产税之和,才是承租方真正附带的房租。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代扣代缴的房产税就是租金的组成部分。 承租人负担的房租=0 + 代扣代缴的房产税 也就是此时,承租方以承担出租人应缴纳的房产税为代价使用出租方的房产。 借:管理费用——房租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房产税 但此时,会造成出租人的收入确认与税额的循环计算问题,应当是错误的。 第二种理解:这种理解可能是税务局的立法精神,因为按照各地税的解释——这笔租金的最终承担者是出租人(因为是代缴)。按照会计准则来讲,确认一向针对税务局的负债的同时,需要确认一项针对房产所有权人(出租方)的债权。 借:其他应收款——出租人——代扣代缴房产税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房产税 (假如考虑到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倒是可以说通)。 则出租人针对此项的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贷:其他应付款——承租人——承租人代缴的房产税 从常理分析,无租使用住房的情况,可能发生于关联方之间。及某一企业通过无偿提供房产让关联实体使用,减少关联方的费用,人为提高关联方利润(这就是常讲的利益输送问题)。 在承租人无租使用出租方房产时,代扣的房产税不允许扣除,同时对从事利益输送的出租人课税,可能对抑制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有打击作用吧。(租金要是低的离谱,财务报告中需要进行关联方披露,不然惩罚很严厉的。) 综上,承租人不允许税前抵扣,但出租资产的一方可以抵扣。
只要能取得合法凭证,证明由本企业负担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缴房产税不属于企业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代缴房产税不属于企业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