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的说实施日期是为2005年7月,而依据的法规是在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的;此条例规定了实行十级等级制以及把名称称为“残疾军人”。就在此条例发布不久,民政部就发布了换证的通知,并且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把原来地四等六级制直接套改为十级制: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和三等乙级套改为一级、三级、五级、六级、七级和八级。你讲的1-6级那是不全面的,因为当时并没有二级、四级、九级、十级残疾军人,那是在2005年7月后评定或者调整才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