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用担心,如果你的叙述为实,你不用承担费用,责任应当由AB两人共同承担,B姐的行为你可以告诫她已构成敲诈。
主要是交通部门认定责任。
一、租赁、借用、维修、质押等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明知使用人没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2) 明知使用人存在饮酒、吸毒或患有禁止驾驶疾病的;
(3) 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违法飙车行为的;
(4)明知使用人驾驶机动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道路安全行为的。
使用人下落不明或不能证明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经营性机动车的私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搭乘人的损失,如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规定,个人认为 车主(B的姐姐)承担50%、A、B各承担25%、后排人员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