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的分类

2025-03-23 12: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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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的分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
(一)以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作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价格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属于作为的价格违法行为。二是不作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消极被动地实施价格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不标明价格的,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均属于不作为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以价格管理相对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故意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在主观有故意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故意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对故意的价格违法行为,如屡查屡犯、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等,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是过失的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在主观过失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过失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三)以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法方式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概括性价格违法行为,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采用笼统概括的方式而抽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笼统规定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列举性价格违法行为,即有关价格法律、法规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所具体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列举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11项价格违法行为;第八条列举了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6项价格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列举了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4项价格违法行为。
(四)以价格违法行为所侵犯的价格管理秩序的性质为标准,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分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于《价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因此本节不介绍国家行政机关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重点介绍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种类。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分为:
第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1.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1)超过限定的差价率、利润率的行为。
(2)不执行规定限价的行为。
(3)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行为。
(4)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行为。
(5)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的行为。
(1)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行为。
(2)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行为。
(3)不执行法定的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即: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行为。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的行为。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的行为。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的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行为。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行为。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五,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2.不按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
3.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4.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