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项目属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七、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十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二、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三、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此外,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十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七、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八、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十九、接受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还开不出来专票,不是“营改增”范围,还是使用营业税票。
二十、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不适用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扩展资料: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以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0%计算抵扣进项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抵扣进项税额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概有9种情形,
a.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c.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d.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e.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f.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g.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h.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i.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如有不足,忘补充回复!希望采纳!
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具体是: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混用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政策依据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政策依据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