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房屋买卖案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即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为权利登记完成之时。本案中易某虽然已经交付房款并占有该房屋,但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仍然不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是一种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的所有权也并没有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归李某。虽然易某不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买卖合同任然是有效的。因此,李某有权要求易某退还房屋,并应当退还易某所支付的38万元房款。